發(fā)布時間:2011-09-30 11: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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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規(guī)定,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其中第二條針對未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中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睆倪@個規(guī)定中我們不難看出包括三層意思:1、上下班時間是工作時間的延伸,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場所的延伸,在工傷認定上,上下班途中視同工作時間對待;2、上下班時間是在合理時間范圍內的時間,包括正常上下班時間和因為加班加點而產生的與正常時間不同步的上下班時間;3、非正常的上下班時間,有跟工作有關的合理的理由(如為工作單位的利益而在從事某種活動等等)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沒有跟工作有關的合理理由的,不認定為工傷。
「律師點評」
通過上述分析,在本案中李某所受到的機動車傷害是否能認定為工傷的關鍵是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上下班途中”這一概念的理解與運用,在法律界對于這一概念的理解應是這樣的:職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途中。合理時間的判斷依據主要有兩個:一是在正常時間上下班;一是在非正常時間上下班,但非正常上下班要想認定為工傷必須有跟工作有關的合理理由。本案中李某之所以敗訴其關鍵在于曲解了《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為只要是自己上班沒有回家,下班后無論什么理由回家都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小知識」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