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0-25 16: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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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供職于蘇州某飯店,職務是客房部主管。職務的性質使她的工作時間很不規(guī)律,時常會加班加點。當初簽訂合同的時候,該飯店保證劉某每月休息四天,其他時間為正常上班時間,不按休息日計算。即使存在加班,劉某的具體加班天數也應按實核實。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需經部門領導批準,經人事培訓部審核后給予調休單,因工作需要而無法補休的則按加班工資補發(fā)。而在實際操作中,劉某經常超時工作。2010年8月底,劉某與該飯店解除勞動合同,劉某要求飯店支付其加班工資,該飯店以合同約定周六為工作日及已經安排劉某調休為由,拒絕支付劉某加班工資。2011年初劉某起訴至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該飯店不服蘇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起訴至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每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該飯店的規(guī)定已經違法。其次,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的,應經勞動行政保障部門批準。該飯店以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為由主張不應支付劉某加班工資,但未提供已獲行政部門批準的相關證據,即使集體合同中有約定,也不能替代行政部門的批準。近日,滄浪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飯店支付劉某在職期間的近2萬元的加班工資。
來源: 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