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1-11-02 17:19:22
點擊數:53980 次
小張經招聘在2009年底成為我市一家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的銷售主管,并在去年8月升職為新樓盤項目的銷售經理。直到今年4月28日小張離職時,單位也一直沒有與他簽定勞動合同。離職時,單位也沒有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xù)。6月,小張向保稅區(qū)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今年9月,保稅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房地產公司支付小張雙倍工資、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共3.5萬元。小張不服裁決,起訴到開發(fā)區(qū)法院,要求將銷售提成計入到工資內,給予賠償金、提成款、扣除的風險金、雙倍工資和加班費等合計19萬多元。
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庭審中,原工作單位對小張的工作事實表示認可,并承認沒簽合同屬于公司失誤。對銷售提成是否計入工資總額內,原被告雙方展開激烈辯論。小張的3位前同事也出庭作證,指出該房地產公司中銷售人員的工資情況是:除了有“基本底薪”外,還會有“銷售傭金”,傭金的80%作為提成每月10日發(fā)給銷售人員,另外的20%作為“風險金”扣下,直到房屋交鑰匙時,公司才會把這20%的傭金發(fā)給銷售人員。但是房地產公司稱:“小張屬于‘銷售管理人員’,并非銷售人員,沒有實際銷售工作,工資中沒有銷售提成。”
雙方當庭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調解。小張代理律師提出7萬元的調解意向,等待房地產公司答復。
律師說法
記者就提成是否屬于工資一部分的問題采訪了遼寧仕鵬律師事務所劉甲明律師。劉律師介紹說,實際情況中,有的用人單位只用基本工資,也就是通常說的“底薪”為基數來支付經濟賠償金和雙倍工資賠付。其實,勞動者工資既包括月基本工資,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銷售提成收入。舉證難是此類糾紛常常遇到的問題,劉律師提醒:“勞動者在工作中應注意收集保留工作證、胸卡、考勤記錄、工資條等以便維權。工作名片也對證明勞動事實有一定的證明力度!
來源:新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