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2-01-31 16: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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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化妝品銷售公司的員工。去年年初,公司下發(fā)文件實施 “末位淘汰考核制”,其主要內容為:公司年末對員工銷售業(yè)績進行考核,對考核結果處于后3位的員工,限期2個月調離本單位,這2個月期間每月只發(fā)300元生活費,2個月期滿后,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年末考核中,我的銷售業(yè)績在全體員工中排名倒數(shù)第一。公司遂依據(jù)“末位淘汰考核制”向我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要終止和我的勞動關系。請問公司有權這樣做嗎?我該怎么辦?
現(xiàn)就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從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來看,年底考核末位,并不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末位淘汰”應屬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里的經濟補償標準系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據(jù)此,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拒不賠償,你可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
來源: 解放牛網(wǎng) 解放日報